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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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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在香港.先在广州市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后在四川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
2:本人于05年10月进入广州公司工作,公司与我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于07年6月由总公司将我调往四川公司工作,现因总公司没有经本人同意而变更我的工种和降低工资而不能履行合同了.想咨询一下按劳动法规,我能得到那些补偿和赔偿?具体问题主要有:
1):补偿工资的基数是否包括加班工资?
2):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是否属加班?
3):年休假及法定节假日上班是否发加班费?
4):母亲病故是否有法定假期,能否不扣工资?
5):社会保险只从06年9月开始交,而且没有按我的实际工资交纳,只是按当地平均工资交,少交了能否要求公司补交?
6):因为公司无故变更我的工种和降低工资,我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在支付我的补偿金的同时支付2倍的赔偿金?
7):如果按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处理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2倍的月工资?
8):我应该向那里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仲裁?是广州还是四川?(需要说明的是,我目前在四川工作,但是社会保险还是由广州公司代交的,社保关系在广州公司)
提问者:uzxuzx - 操作员 1级
最佳答案
楼层: 1
1、包括;
2、属加班;
3、法定假日工作应按三倍工资发放加班费,年休假单位无法安排休息的,应按三倍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4、可休三天丧假,是带薪假;
5、可以要求单位补;
6、不能;
7、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合同的,可以要求08年2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
8、广州公司注册地提出劳动仲裁。
回答者:张启军律师专家 - 高级工程师 8级 - 提交时间:2008-8-24 14: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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