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
中国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
我的位置:劳动法首页 > 劳动法规 > 国家法规 > 正文
文章搜索: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 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
来源: 作者:

 

(1992年2月24日)

劳办力字〔1992〕11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工龄、试用期起算时间、试用期可否延长问题 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关于劳动合同一经签订, 就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起算时间,一般应从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 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果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生效日期起 计算。

         二、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合同制工人试用 期为3个月至6个月。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试用期限,但最长不得 超过6个月。


相关文章

·碰到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照样有办·广东96%以上职工签劳动合同 
·广州检查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 1年不签约·福建:今起开展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检查
·尽快出台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尹蔚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有超40
·特别关注:农民工首次行使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起争议 法官调解息纠纷
·次贷危机、新劳动合同法对石材企业的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
·未订劳动合同被辞退1年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成职工心病
·职工未签劳动合同 公司也应赔偿工伤·2007年全国1626万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表明:滥用廉价劳动力时代已过·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要付补偿金
·周克成:是谁误读了劳动合同法?·郭军: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标准法 不涉及
·劳动合同法实施 五大社保误区凸显·家居行业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

最新劳动法咨询 进入>>  

最新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200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
·业务骨干违背竞业禁止依法赔偿50





@ 劳动法律网 2003 - 2008 粤ICP备06082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