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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拖欠工资不得以超过60日申请仲裁期限抗辩拒付
问:欠薪纠纷是当前劳动关系领域比较突出的矛盾,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新的措施?
答:当前社会各界就劳动关系领域关注和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长期拖欠工资和欠薪逃匿两种情况。中央政法委【2005】18号文件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对欠薪逃匿等问题进行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长期拖欠工资和恶意欠薪,一方面是一部分企业妄图借60日仲裁申请期限消灭债权,导致劳资矛盾激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一些案件证据难以厘清,纠纷难以裁断,因此,必须提出司法对策解决这个突出问题。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劳动还是劳动者谋生和维持家庭生活来源的基本手段,工资既是一个社会分配问题,关系到国民收入的分配和消费,关系社会和谐,也反映出经济发展和职工群众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本解释第二条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工资但以六十日仲裁时效进行抗辩拒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出这一解释的依据是,虽然劳动法有工资应当按月发放的规定,但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每月都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手段讨要工资,不符合立法本意,也不符合人情伦理。因为从劳动关系的社会伦理上讲,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要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应当每个月都要运用仲裁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而且现阶段社会就业形势严峻,要求劳动者既要运用法律救济手段解决工资问题,又要保住“饭碗”,显然也不合情理,因此,对拖欠工资的时效保护要从宽。
其次,对欠薪逃匿的问题,我们在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接受其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这就给广大的劳动者提供一个简便高效的保护手段。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