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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与预防
转自:四川新闻网-眉山日报讯 时间:2007-5-24 8:05:11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也就是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处理劳动争议的组织与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协商决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争议仲裁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县、市、市辖区应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2)工会代表;(3)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时效

  (一)调解时效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时效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仲裁时效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由于《劳动法》位阶高于《条例》,所以执行时效六十日之规定。

  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说明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申请书和申诉书(调解为申请书 仲裁为申诉书)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仲裁,应当提交申请(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若这些事项不写清楚,就会给调解、仲裁机构办案造成很大困难,不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的受理和审理

  区分为调解委员会的受理与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与审理

  (一)调解委员会的受理与审理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书后,在询问了对方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后,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要及时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各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必须自受理劳动争议之日起30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无效。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与审理

  《企业劳动争议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通知的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是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决。

  仲裁调解、裁决

  《企业劳动争议条例》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相关事项

  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经)函[1989]53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中也不应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决定的内容。

  劳动争议的预防当事人双方均要认真学习、执行劳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依法办事,用人单位要主动向职工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守法。

  罗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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