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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转自:新华社 时间:2007-8-27 14:42:57

“部分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拟实行‘一裁终局’。”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针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等问题,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作了如上规定。

 


  

  举证配合

  拟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特别是在用人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劳动者在举证方面往往存在一些困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在这方面作出了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企业将可以设立劳动调解组织。

  为了尽可能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调解组织的功能,这部草案第十条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双方推举产生。

  同时,为了充分利用企业劳动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其他依法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调解组织的资源,草案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上述调解组织申请劳动调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

  
  将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为了方便当事人申请仲裁,提高仲裁机构的效能,草案在整合现有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基础上,第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县、市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劳动仲裁委员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劳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依法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司法救济

  
  劳动争议诉讼可衔接诉讼法

  据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劳动争议诉讼是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最终的司法救济渠道。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劳动争议诉讼作了与诉讼法相衔接的规定。

  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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