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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劳动关系 公章说了算?
转自:成都日报 时间:2008-10-10 15:30:06

 
 
    基本案情

    上班期间因工摔伤,这是否应该判定为工伤?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区人民法院三次认定其工伤性质,但成都市一物流公司却以“工商注册名称和工作牌加盖公章不是同一法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其工伤性质。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利用公章不一样为由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做法属于违法现象,在发生劳动争议后,根本没有胜诉的可能。据悉,该案将在13日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物流公司:

    工牌章不是公司的 不认账

    今年57岁的向先生是我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分流中心的装卸工,2007年3月19日21点,向先生在公司装卸货物时,不慎摔伤,经诊断为多处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并经过调查取证后,成都市劳动保障局认定向先生所有伤害性质为工伤。

    但是,公司却否认与向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称,他们没有与向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向先生的工作牌上盖的章和公司的章不相同,不是同一法人,因此他们拒绝承认与向先生有事实劳动关系。

    但是从调查取证的情况看,该物流公司员工工牌样式和录用通知单样式与向先生所持完全一致,只是由于他是人力资源部招聘进公司的人,工作牌所盖的章是人力资源部印章,上面写的是“××集团”,而非“××物流公司”。

    由于不服市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该物流公司向省劳动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但省劳动保障厅支持市劳动保障局的意见。随后,该公司又告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区法院仍然维持工伤认定。该公司因此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劳动保障局:


    利用名称不同规避责任 违法

    根据调查提供的证据材料看,物流有限公司有多个部门,其中人力资源部是其行政单位,有招聘权限。因此,经人力资源部招聘进公司的向先生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仍然与该物流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想利用公章不一致、法人不相同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的单位不在少数。据他们了解,部分单位招人之后,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一些工作服、工作牌上做文章。如公司注册名称叫“某某家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服后面却印上“某某集团”、“某某保洁”等名称,在发生劳动纠纷后,企图以此为由,逃避责任。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将加大对类似企业的打击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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