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
中国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
我的位置:劳动法首页 > 劳动新闻 > 正文
文章搜索:

我国社保制度改革需分步走
转自:中财网 时间:2008-7-31 15:44:16

 纳入国家直接管理的基本社保收入,在本质上是税而不是费。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推动社会保障费改税,使其成为基本社保收入的主要来源.
  作为弥补市场经济体制缺陷的一项必要措施,市场经济国家普遍以强制手段建立直接管理的基本社保制度。据统计,20个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保税收入占整个税收收入大约为25%-33%,有的甚至占到40%。由此可见,社保制度在这些国家具有重要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到现在的半个多世纪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并没有像有的经济理论家所预想的那样,出现经济衰退、贫富差别进一步拉大、政体不稳定,甚至走向消亡的现象。相反,这些国家却呈现出政体相对稳定、经济平稳发展的态势。这从某种程度上应归功于这些国家的基本社保制度。
  我国现有的社保制度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社保收入以费的形式征收,不能显示税的本质和突出税的刚性,而且立法层次低,制度不完善。社保收入由税务机关和劳动部门两家分别征收,税务机关只是代征,权责分离,不利于社保收入的统一征管和职责划分。社保统筹停留在市县一级,不利于发挥调节作用。社保收入规模小、覆盖面窄。
  我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基本社保制度?笔者有一些设想。
  目前,国内对基本社保收入来源于税还是费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基本社保支出是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基本社保收入是提供这部分公共产品的财力保障。基本社会保障不同于商业服务性质的社会保障行为,也不同于社会捐赠性质的社会救济行为。由于基本社保收入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从而决定了基本社保收入具有税收的三个基本特性:它的征收是强制性的,与社会商业保险的个人自愿行为有着根本不同;它是依法征收的,具有固定性,对此缴款人没有选择性;它具有某种程度的无偿性,与缴纳者并不形成直接的利益交换。因此,从实质上看,基本社保收入应该属于一种有明确用途的专项税收。
  社会保障费改税有以下几项好处:第一,有正名的作用,有利于将其纳入税收收入的范围,由政府收入机构统一征收。第二,有利于提高基本社保收入征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明确税务机关的征集责任,统一征缴政策和规范管理行为。第三,有利于划清税务机关与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收支分开,各司其职。
  笔者认为,由税务机关统一收取基本社保收入有好处,首先,有利于税务机关以税的形式强化管理,统一征收,提高征收效率。其次,可以不再另设征收系统征收社保收入,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再其次,社保收入与所得税收入在征缴对象、范围及征缴依据上有着共通性,由税务机关统一征缴,可以方便纳税人,减少奉行(依从)成本。最后,有利于社会保障部门集中精力管理好社保基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国际上的权威组织也是按性质将这部分收入列入税收范畴,作为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在140个实行社保制度的国家中,约有90个国家直接称其为税、捐、缴款,有的国家即使称为费,也用税的形式进行管理。这说明,国际上将基本社保收入定性为税收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所述,纳入国家直接管理的这部分基本社保收入,在本质上是税而不是费。因此,笔者认为,下一步深化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要推动社会保障费改税,使其成为基本社保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建立和健全基本社保制度时,应该注意两个问题。
  首先,我国市场经济尚处在初创阶段,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收入水平和城乡收入水平差距甚大。在这样的情况下,改革不可能操之过急、一步到位。因此,可以争取低水平起步,统筹层次由低到高,在推行步骤上先发达地区后一般地区,而且办法应有较大的灵活性。
  其次,采取税费分开、税费并举的"两条腿"走路办法,在加强国家直接管理基本社保制度建设的同时,鼓励社会按个人自愿原则提供商业性社会保险服务,两者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具体讲,就是汲取欧洲一些高福利国家的经验教训,把纳入国家直接管理的社保项目严格地限定在基本社保项目范围,也就是国家必保的项目之内,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避免脱离现实、盲目扩大非基本社保项目、增加政府的额外负担,甚至造成高福利国家曾经出现的高福利、高物价、高税收的非正常现象和助长"养懒汉"的负面效应。

相关文章

最新劳动法咨询 进入>>  

最新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200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
·业务骨干违背竞业禁止依法赔偿50





@ 劳动法律网 2003 - 2008 粤ICP备06082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