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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劳动合同被辞退1年后还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转自:法治快报 时间:2008-6-17 16:17:30

龚律师:

  周某于2005年11月到一私营企业打工,月工资1000元,但该企业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私营企业无故辞退周某,周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拒绝支付,此事便不了了之。请问,周某现在还有权要求该私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读者 李公遇)

  李公遇读者:

  周某到一私营企业工作,虽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法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受我国《劳动法》保护。

  关于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按我国《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按以下3种情况处理:①如果劳动者因本人原因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②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③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不同意的,视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据此,如果私营企业无故辞退周某,周某不同意的,该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但按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无法协商解决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而且只有经过劳动仲裁,不服裁决后才能向法院起诉。因此,现周某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则应考虑是否超过法定时效的问题。如果超过法定时效,仲裁委员会可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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