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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公司与其营销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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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个问题必须具体分析,关键是看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据了解,商业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一般都签有合同,名称不一。原劳动部办公厅给湖南省劳动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2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8条和第19条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商业保险公司与营销员所签订的合同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其主体内容是劳动权利与义务,或者说其多半内容是劳动权利与义务,那么这份合同就应视为劳动合同,该商业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就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就是劳动争议。否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就不是,双方之间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彼此之间的纠纷也就不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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