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 北京 上海 深圳 天津 ]
中国专业劳动法律服务网
我的位置:劳动法首页 > 仲裁诉讼 > 劳动调解 > 正文
文章搜索: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无时间限制?
来源: 作者: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相关文章

·中国最大标劳动争议案件 被辞主管索赔2·全总就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泉州] 泉州晋江陈埭成立劳动争议法庭 ·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加
·三类劳动争议案件将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 案件受理费为10元
·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有望免费 ·对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若干思考
·“部分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等劳动争议·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亟须改进
·劳动争议仲裁费至少可减去50%·劳动争议处理与预防
·上海近日出台规定 杜绝劳动争议“踢皮球·劳动争议案每件仅5元 百姓打官司便宜
·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证分析·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已列入2007年全国人大
·什么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处理途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

最新劳动法咨询 进入>>  

最新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
·2008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
·业务骨干违背竞业禁止依法赔偿50





@ 劳动法律网 2003 - 2008 粤ICP备06082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