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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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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是时行调解工作的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0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领导指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领导协商确定,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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