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待遇 > 正文
停工留薪期与工亡补偿金有什么关系
2021-06-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那么,停工留薪期与工亡补偿金有什么关系呢?接下来劳动法律网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停工留薪期与工亡补偿金有什么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工亡补偿金有什么关系

  二、停工留薪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停工留薪期限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的一定期限内提出,该一定期限具体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标准,大概有这样几种情形:

  1、无明确期限,即只是笼统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届满前,没有具体的提前期限的规定;

  2、以天数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

  3、以工作日为单位规定一定的期限,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是怎样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那么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呢?在司法实践中,“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内平均实得工资。

  员工因公负伤的属于工伤,单位除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或向社保部门申请三个一次性补助外,还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该工资标准依据员工因公负伤前12个月实际工资水平的平均值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停工留薪期与工亡补偿金有什么关系”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劳动法律网律师!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