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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可评定为二级伤残?
2008-11-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下列34种情况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可以评定为二级伤残: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壁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下角)4.1 ̄8kPa或PaCO2(下角)7.9 ̄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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