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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不具资格,职工工伤赔偿责任归发包方
2010-12-1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2008年,王德明从四川老家到宁波打工,一直受雇于老板李有发在建筑工地上干泥工。今年年初,李有发承包了一商品住宅楼的建造工程。王德明在该工地上工作时,不慎摔下受伤,李有发以多处工程款未收回为由,一直不肯赔偿他的损失。王德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李有发雇佣了自己,现在自己受伤了,李有发应当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无奈之下,王德明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把李有发告到了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有发是从宏远建筑公司分包了该商品住宅楼的建造工程,法院向王德明行使了释明权,像宏远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分包给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李有发,依据法律规定,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果李有发不肯赔偿王德明损失,他可以要求建筑公司按工伤待遇支付赔偿金。王德明听从了法院的建议,撤回了对李有发的起诉,改为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目前王德明顺利地从建筑公司处拿到了工伤待遇赔偿款。

  链接:为保障建筑工地、矿山等地打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5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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