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养病期间,工资应分文不少
2010-12-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该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受伤职工的正常生活,同时也有利于员工在工作中更尽责。不过实际生活中,有些单位只顾利益不体恤职工,借机少发工资。
王某系某机械厂的职工,2010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为此住院治疗25天,并遵医嘱休息2个月。后该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令王某气愤的是,在病休期间,该机械厂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他工资。在多次找机械厂负责人理论未果后,气愤的王某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官经过分析认为,王某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存在有违法律规定的地方。在本案中,王某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和停工休养,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内,机械厂应当按照王某受伤前的全勤工资数额给王某发工资,并保留其相应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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