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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统筹和政府统一为工伤赔偿支付重要方法
2011-04-1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制度的待遇支付具体方法有两种:

  (1)社会统筹支付的方法。该方法是由政府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部负担。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时,一般采取“现收现付”的方式,工伤保险统筹费用横向平衡调剂,当年提取,当年支付。

  (2)由政府制定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的方法。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由政府统一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修改。用人单位根据政府规定的保险待遇标准与项目,负担全部保险费用开支,并计入成本。这种方式下的工伤保险费用筹集方法不属于“基金”范畴,是一种较低层次的保障方式。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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