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待遇 > 正文
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不能随意
2011-04-2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关系重大,为了进一步保护受伤职工和单位的利益,我国法规规定只有某些具有资格认证的鉴定机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才能被接受。因此提醒各位劳动者不要随意私自自行寻找医疗鉴定,不但花了冤枉钱,很有可能也会因此错过时效时间。

  问:我是开发区某公司搬运工,2008年9月15日在工作时,被货物砸伤双脚,造成左小腿轻度萎缩、右前足缺失。2009年1月20日,我找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等级定为6级。我要求企业兑现伤残待遇,可公司拒绝支付费用。我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但劳动保障部门却认为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为什么我不能得到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因工伤残等级必须由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吗?

  律师诊断:职工因工负伤与患职业病应由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并据此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你并非在上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虽然有法医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依法仍然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