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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约定工人工伤与单位无关协议无效
2011-11-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杨明禹(化名)来自陕西省汉阴县,家中有两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妻子体弱多病在家务农。2008年8月20日,杨明禹一行9人跟随老乡刘某来到交城县某石料厂打工。2008年9月20日下午6时许,他和工友在采料过程中,发生冒顶事故。经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骨折等全身五处骨折。在这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未积极进行赔偿,而是拿出一份以刘某为代表的浙江省温州苍南工程队签订的石料开采协议书,认为该协议对双方的合作形式及开采结算和发生事故的处理均予以明确约定,工人发生事故与单位无关,故不予赔偿。杨明禹走投无路,来到工作站寻求援助。

  劳动法律师听完他的陈述后,感到这起案件非常棘手。杨明禹在石料厂干了一个月活就受伤了,厂里的许多情况都不清楚,连准确的名称和地址都不知道。任律师首先通过查询企业档案了解到石料厂的准确信息,起草好仲裁申请书递交到交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杨明禹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师选择做刘某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起初刘某并不愿配合,任律师耐心地向其摆事实、讲道理,讲解有关工伤的法律知识,最后刘某终于答应出庭作证。仲裁委很快便作出杨明禹与该石料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2010年1月26日,经吕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八级的伤残鉴定。之后杨明禹再一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给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55821.25元。仲裁委支持了杨明禹的请求,作出裁决。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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