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待遇
2016-04-18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工伤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的保护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过医疗机构采取必要的诊断治疗,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确定工伤职工病情痊愈,可以终结医疗,终止停工留薪期,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伤残等级后,或者正处于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职工原有病情不同程度地重新复发。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经过诊断治疗的,可以按照第29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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