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计算?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工伤被鉴定为5-10级伤残,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是因劳动者构成工伤伤残后,就今后治疗和重新就业所给予的工伤救济。那它是怎样计算的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除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2003] 18号令)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8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六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某工伤职工黄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六级”,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950元,他可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950×16=31200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2003] 18号令)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为:五级伤残发给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下同),六级伤残发给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发给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发给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发给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发给6个月的本人工资。某工伤职工黄某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工伤发生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1950元,他可以领取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950×12=2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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