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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收入不明时 工伤待遇怎么算?
2016-11-0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摘要: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下面来看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 情

  罗某于2008年1月到某煤矿上班,从事采煤工作,为工伤保险参保职工。2008年5月7日,罗某在工作时受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罗某受伤属于工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罗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该煤矿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8036.5元。该煤矿对此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该煤矿诉称:仲裁委员会在未将开庭通知送达该煤矿的情况下,仅依劳动者陈述的工资数额作出仲裁裁决,实属不当。实际上罗某的工资仅为每月2200元,低于其陈述的平均工资每月3200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工伤劳动者工资收入不明时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确定问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福利待遇数额举证的,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若当地同种岗位收入无法参考时,可参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这种方法较好地平衡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防止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不诚信的行为而获得利益。既让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又较为有效地防止劳动者故意夸大工资福利待遇的可能(如劳动者故意夸大其工资福利待遇,则参照同岗位的平均工资计发,若无法参照则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体现出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理倾斜。

  在本案中,劳动者是农民工,从事采煤工作,又属于计件工,由于当地农民工是农闲时才到用人单位上班,上班时间较为不固定,且劳动报酬的计发又是按件计发,因而难以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最终法院参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予以计发。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能举示出其所在班组工资发放记录表,即使其班组工资发放表系班组长自行制作,没有用人单位签章,但从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出发,就该班组工资发放记录表应予以采信。因此,法院的裁决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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