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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不封顶”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1962年7月出生的陈某是长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2006年5月22日8时,陈某在用氧气切割设备切割未经处理的废异丙醇桶时发生爆炸,手臂、脑部、内脏等多处严重受伤。公司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陈某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5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一级伤残、全部护理依赖。

  陈某所在单位2004年12月开始参加工伤保险,每月缴纳工伤保险费356元,至事故发生时,为所有职工共缴费5744元。陈某在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18个月,单位共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156.82元。

  从2006年5月至今,工伤保险基金8年共支付陈某相关费用达300多万元,医疗费、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还将继续产生。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不封顶”

  权威解读

  工伤保险制度是政府推行的具有强制性、福利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待遇“上不封顶”,多至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费用;(2)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011年修改后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已提高到27个月);(4)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5)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还将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工伤人员将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还可领取丧葬补助费,若其配偶达到55周岁没有生活来源,还可每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至终身。

  陈某所在公司是由某科研单位几个科研人员发起成立的,当时只有40多人,现已发展到200余人。若非该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很可能被这个工伤事故击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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