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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
2017-01-3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确定。

  工伤治愈或伤情稳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后,停工留薪期终止。

  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如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无异议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适当延长并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可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接受医疗检查,经鉴定专家面检后作出确认意见,并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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