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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伤残的工伤待遇分别是多少?
2017-02-20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伤伤残等级分为一到十级,那么,各级工伤待遇分别是多少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吧!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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