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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的职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2017-03-21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职工医疗期是多长时间?我们怎么确定受伤职工的医疗期。比如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

  职工医疗期如何确定?

  医疗期的期限

  对于医疗期期限,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4条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比如: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3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医疗期时,不同医疗周期内的病假不能合并计算。

  医疗期满的延长

  对于医疗期能否延长,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由此可见,员工医疗期超过法定标准后,企业是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还是看劳动者自身的身体状况及企业的态度,法律对此并不强行规定。

  医疗期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也为最大程度的保护劳动的的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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