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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2017-06-2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中,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项目

   1、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被保险人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被保险人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工伤、职业病医疗管理办法,规范工伤医疗。

  被保险人治疗非工伤所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2)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至24个月工资。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3)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出差标准报销。

  3、被保险人工伤评残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4、工伤职工的养老和非工伤医疗按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到达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养老金标准计发;伤残抚恤金高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按伤残抚恤金标准计发。

   5、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分别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至16个月工资。其中: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O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工伤人员复工后,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企业按工资降低部分的90%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的,停工医疗期间按本人旧伤复发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享受工伤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

  (4)伤残程度被评为五至十级,如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择业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10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领取,不影响被保险人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失业救济金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1)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按50%发给,直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2)发给其供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

  (4)因工致残1一4级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按本条(一)、(三)款的规定执行,并发给标准为24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亡补助金。

  二、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规定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几种情形。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需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便失去了享受补偿待遇的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应当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不应当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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