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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2010-05-2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四级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级工伤赔偿标准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癫痫重度;

  (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

  (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

  (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

  (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13)舌缺损>全舌的2/3;

  (14)双侧完全性面瘫;

  (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

  (17)单肢瘫肌力2级;

  (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22)利手前臂缺失;

  (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

  (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

  (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

  (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0)瓣膜置换术后;

  (31)心功能不全二级;

  (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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