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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新标准与现行法规冲突 执行困难多
2010-08-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边是新规的50万至60万元,一边是《工伤保险条例》的总额20万左右,工伤死亡赔偿金额到底将是多少?专家分析,日前安监总局透露的工伤死亡赔偿新规由于和现行法规不符,可能在执行层面面临困局。

  新旧规“打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7月20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透露,将于近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安全生产事故中一次性死亡补偿金标准将提高至最高60万元,比目前的补偿标准提高近三倍。

  骆琳当日表示,采取这一措施的目的就是要加大事故企业的违法成本。

  一位工伤保险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刚看到这个消息觉得有些迷惑,“感觉有些乱”,因为新的赔偿标准与目前《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赔偿标准有很大差异。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据骆琳所称的新规定,一次性工伤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死亡职工亲属;依法确保工伤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补助金等。

  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如果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将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

  长期关注工伤保险法规的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介绍,现在还没有看到国务院的具体通知,无法判断具体内容到底如何。但是从目前安监总局方面透露的信息来看,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存在一些疑问。

  疑问在于,新的标准看起来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制定的,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但工伤死亡赔偿应该属于《劳动法》的范畴。新规说的是因工死亡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还是工伤保险规定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还是二者可以兼得,目前还无法看明白。

  “从职工角度来说,赔偿标准提高是个好事,但是从操作角度来看,这个事情未必能够很好地落实下去。”黄乐平表示。

  他同时提出:“按照这个规定,高危行业的工亡职工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非高危行业的职工工亡则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是典型的同命不同价——岂非人为地制造不公平?”

  另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虽然新规是以国务院通知的形式下发,但从法律效力上讲,应该是低于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即《工伤保险条例》,以死亡赔偿金取代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显然并不合适。

  《工伤保险条例》或修改

  新旧规“打架”透露出一个信息,《工伤保险条例》可能面临修改。

  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其中工伤死亡赔偿标准与1996年原劳动部通过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相同。

  据记者了解,目前许多地区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下限——48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赔偿。加上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这样计算下来,工伤死亡的赔偿标准常常是不足20万。尽管很多地方作了明文规定,“工伤死亡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在很多地方仍然无法兑现。

  中国劳动保障科学院研究员杨永琦表示,工伤死亡赔偿标准十多年没有变化,目前来说确实是偏低的,因此许多行业出台了规定予以弥补。比如煤炭等高危行业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之外,另给予一定的补偿。

  而上述接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表示,目前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该部正在酝酿提高工伤死亡赔偿标准,这意味着,《工伤保险条例》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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