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亡赔偿一律为62万
12月1日即将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将用“重典”惩处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及有关负责人,甚至不惜动用市场准入和退出等关乎企业存亡的行政处罚。
死亡职工赔偿标准统一约62万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后死亡职工赔偿标准将实行“同命同价”,据初步计算为62万元左右。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介绍,这62万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全国城镇职工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加上一次性丧葬费用及抚恤金等。该标准较2003年的规定,要提高了三倍。更重要的是,无论死者来自发达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都将实行“同命同价”。
该标准将于明年元月1日起实行。然而,若一些小企业赔不起,或是责任感不强的企业找理由拒赔,一旦出现事故,该负担势必增加政府的压力,让死亡职工权益受到侵害。
据了解,目前,为了保证职工的权益,我省将强制推行工伤保险制度;督促企业逐月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并扩大缴纳的范围;同时,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通过社保与商保相结合的方式,使企业承担该负的责任,否则将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单位负责人最高罚20万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否则,将追刑事责任;若不够刑罚,将依法给予撤职处分,或2万-20万元罚款。
据介绍,这里所指的企业负责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非公司制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投资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投资人。
更为重要的是,除了企业外,我省的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均将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安全员须享受高薪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安全员制度。
《规定》特别要求,企业应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除了为本单位安全的组织、实施以外,还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非煤矿企业领导亦带班下井
根据《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制度。井下开采煤矿、非煤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现场带班。
昨日,副省长段轮一对此专门强调称,若矿山企业主要领导没有带班下井,或是出现由矿长助理等虚职职员代为下井,一旦发现将“严惩不贷”。据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别必雄介绍,目前,我省所有的煤矿均已形成由领导带班下井,非煤矿企业也正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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