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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可以有哪些收入?
2011-04-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此外,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实际操作当中碰到这样的问题,计取这十二个月工资时是否连续采取,如果十二个月当中有一个月职工考勤不足一个月时(职工本人请事假十天或公司放假十天),这个月要采取吗?在计算工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有何规定? 回复: 根据我的理解,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以本人发生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所以计发停工留薪期待遇不涉及你提到的问题。停工留薪期待遇应按照本人实际出勤(全勤)可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计发。 顺便说一下,如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的话,前十二个月应包括未满全勤的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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