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正文
一起施工事故 三方皆有责任
2011-06-21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江淮晨报晨报讯在一起民房建筑过程中,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工头,工头又介绍了同样没有建房资质的民工。结果在施工过程中,民工摔伤造成骨折。对于民工因伤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三方”如何承担责任呢?

  ??2004年10月,民工史某应工头孙某邀请为房主沈某建房。10月5日,史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造成骨折,并在医院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用14694元。住院期间,沈某支付医药费10000元。随后,因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纠纷,史某诉至合肥市瑶海区法院要求沈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房主沈某与工头孙某之间达成口头建房协议,沈某建房工程由孙某派人提供劳务,包工不包料。沈某明知孙某无建房资质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让孙某派人为其建筑房屋,是造成事故的初始原因;孙某在不具备建房资质的情况下,派同样不具有建房资质的民工史某施工,致使建房失去必要的安全监管,并导致事故发生;民工史某未带劳动防护用品,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在二层平房顶施工造成事故,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房主沈某应承担民工史某实际发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由于原告史某对损害后果有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沈某承担史某医药费、误工费的80%;史某承担损失的20%;同时,孙某承担沈某赔偿款项的连带责任。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