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的规定
2011-06-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丁伤认定应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直辖市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但工伤认定应由区级(相当于地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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