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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亡赔偿标准
2012-03-1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一:基本工伤赔偿费用

  1. 医疗费:

  根据实际需要,因工伤产生的治疗费用,职工有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全额支付。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暂定为每人每天30元。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核定住院伙食补助费金额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中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暂定为每人每天150元,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的凭据报销;“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暂定为每人每天50元。 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因行动不便,其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工伤职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 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述标准凭据核定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

  *没有工伤保险的,由用工单位按照该标准全额支付。

  3. 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 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亡伤残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207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0415元/2);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8218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19109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0738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 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 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 围规定》。

  备注: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计算所得。

  2、工伤赔偿金额标准按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即月平均工资4201.25元为基数计算。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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