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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标准2013
2013-09-16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核心内容: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北京市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下文,劳动法网给大家介绍2013年北京市工伤赔偿标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3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交通费工伤职工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
 
  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2、要求:经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治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根据北京市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支付。
 
  2、要求: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0条;《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第4条、第5条;《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表》。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第21条;
 
  (七)护理费
 
  1、标准: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
 
  (九)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十)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十一)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
 
  (十二)工亡待遇标准
 
  1、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5)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确定是否符合被供养资格时间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的上年度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24565元*20倍=49130元。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
 
  (十三)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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