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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护理费需要提供什么依据
2014-09-12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核心内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那么,主张护理费需要提供什么依据呢?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12年3月1日,金某某到日照某建材公司担任锅炉工。2013年1月13日,金某某在工作中受伤。为治伤,金某某住院治疗37天。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金某某的伤残程度为5级,无生活护理依赖。双方对工伤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金某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与建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建材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建材公司辩称,金某某住院期间,单位已派人护理,无需再支付护理费。

  【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34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金某某提供的诊断证明或住院病案等,均未有其在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相关医嘱,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确认金某某无生活护理依赖。基于此,金某某要求建材公司支付护理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建材公司支付金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8511元;驳回金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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