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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0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新费率政策
2015-10-17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广西工伤保险费率行业分类由三个行业调整为八个行业, 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原来的0.5%、1%和2%三个档次,根据一到八类行业相应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 1.1%、1.3%、1.6%、1.9%。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广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通知》在行业划分、费率档次确定、费率浮动三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对符合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次可上下浮动一档或两档,最低费率不低于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的费率浮动办法另行制定,出台前各市暂执行原有费率浮动政策。

  据自治区人社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总的原则是: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如果执行新的费率政策,按照2014年全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78.3亿元来测算,全区用人单位可减少缴纳工伤保险费约14.8.亿元,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负担,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截止2015年7月,广西工伤保险基金历年滚存结余为27.2亿元,同时随着城镇在岗职工收入的增长,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也会增加,因此新费率的调整将促进基金的收支平衡。当前实施降低广西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符合国家规定并具有现实性、可操作性的,是给予企业减轻负担的利民政策,不会给经济、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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