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社会保险
2011-11-24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不少求职者大都经历一个试用阶段,但就是这个试用期被不少单位钻了空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天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综合保险费。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根据劳动合同方面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须明确约定好试用期,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不缴纳的就属于“欠保”的违法行为,劳动者一旦发现可以向当地劳动报酬保障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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