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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的情况
2016-11-1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在哪些情况下可能被停止享受待遇呢?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享受的情况】

  六种情形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一旦发生六种情形之一,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情形消除后,才能从次月起恢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这六种情形有:

  1、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止享受待遇情形的;

  2、应当提供生存证明而拒不提供的;

  3、违反工伤职工就医管理规定的;

  4、符合出院条件却拒绝出院的;

  5、违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规定的;

  6、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形。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新招人员或调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当月无法办理参保手续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调入人员报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劳动合同或调动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增人员备案手续,并于次月缴费时补缴当月的工伤保险费,这样一旦发生工伤,工伤待遇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派遣职工出境工作,不能参加前往国家或地区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继续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若未办理有关手续,职工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费用,将由派遣单位承担。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凡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随之终结,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对其做复查鉴定。

  单位破产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据了解,用人单位一旦破产,将优先清偿工伤保险费。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以本人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基数,按平均余命年计算,一次性清偿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并按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养老保险费及伤残津贴。清偿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一次性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应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配置辅助器具费,将以《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按供养亲属及伤残职工达到平均余命年的实际年限一次性清偿。

  单位少缴费职工待遇差额由单位补齐用人单位如果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待遇降低的,降低部分将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再次发生工伤,将根据新发生的伤残部位评定伤残等级后,按新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根据鉴定结果确定一个最高等级为最终伤残等级,按最终伤残等级享受其他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或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加重的,以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做鉴定时上个月伤残津贴数额乘以伤残津贴增加比率得出伤残津贴增加额,并从出具新的鉴定结论的次月开始享受新调整的伤残津贴待遇。对于五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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