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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如何补缴有了说法
2016-03-2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年5月1日起,新制定的《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正式执行。其中,今后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保险,让不少需要补缴的人搞不清楚。昨天,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对养老保险费的补缴作了具体说明。

  考虑到南京市“城居保”制度在2012年就已开始实施,实施细则规定,2012年1月1日前具有南京市户籍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月31日已满 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2012年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2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南京市且未满60周岁,至2014年12 月31日时已满60周岁的首次参保人员,应补缴自户籍迁入时至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而从今年1月1日起,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逐年缴费的,达到规定领取年龄时,可一次性缴纳累计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中断的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补足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年龄时,按办理补缴申请手续时的最低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此次新办法也规定了政府补贴由过去的统一标准改为差别化补贴,鼓励居民多缴。实施细则明确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人员或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员参保,区或街道(镇)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在缴费年限养老金的增发上,对在南京市缴费15年(含15年)内的参保人员,每满1年增发10元缴费年限养老金,但缴费年限养老金累计不超过150元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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