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交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全部支付
2011-08-07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
原告系被告处职工,至2003年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当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告告知原告,必须自己去社保局补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否则不予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无奈之下将这些费用垫付。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此费用。被告辨称,原告代交费用是自愿行为,待企业经济好转后再予支付。并且,原告代交费用中含有个人应承担部分,对此部分,企业不应支付。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缴纳部分,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确定,原告代企业缴纳部分,企业应返还原告。
点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根据上述规定,社会保险费为强制性保险,企业有义务缴纳,企业是代扣代缴的义务主体。企业应当对是否代扣代缴承担举证责任。如企业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向职工支付工资时,未扣这些费用,则应当推定其已经代扣,至于是否代缴,都应全部返还职工代交的费用。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热点文章点击
- 01工伤赔偿标准2015
- 02工伤认定的情况、申请时间
- 03病假的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 04最新劳动仲裁申请书
- 05辞职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失业保险知识排行榜
- 01失业保险费缴费的方式是什么
- 02旷工辞退有失业金吗?
- 03失业证可以异地办理吗
- 04失业金没到账怎么查询
- 05个人辞职有失业金领取吗
- 06补办失业证需要什么
- 07失业险如何办理
- 08失业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 09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
- 10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