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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1-08-22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黄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51号)精神,切实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继续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及减少有劳动能力长期失业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市政府将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的考核、检查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和失业调控机制。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和实施企业改革时,要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努力扩大就业,减少失业。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认真做好有关扶持政策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2006〕6号)规定,《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批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继续执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最迟执行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按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安徽省就业服务卡〉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2006〕16号)规定,《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的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有关就业扶持政策最迟可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

  失业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办法进行发放和管理。

  (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六)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1.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不超过3年的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登记失业人员和回乡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就业困难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申请一般不超过1年的展期1次。利用上述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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