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保险 > 养老保险 > 正文
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要求补缴保险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概述

  近期朝阳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王某投诉,反映自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纳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了解到,王某自2006年7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9月10日王某口头向公司提出离职,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到2007年10月。该公司称与王某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能承担。对此,王某称2007年9月10日后已不在该公司工作,但是当时自己没有写辞职申请,只是口头提出,不能算作离职。本人写辞职报告的时间为2008年2月,所以劳动关系应该延续到2008年2月。

  案件评析

  不管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离职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而不应是以递交辞职申请日期为离职时间;而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履行劳动义务没有发生劳动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此王某2007年9月10日以后与该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要求补缴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