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要求补缴保险
2011-09-23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情概述
近期朝阳劳动监察大队接到职工王某投诉,反映自2006年7月至2008年2月在某公司工作,公司没给他缴纳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
经调查了解到,王某自2006年7月入职,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9月10日王某口头向公司提出离职,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到2007年10月。该公司称与王某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故2007年11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能承担。对此,王某称2007年9月10日后已不在该公司工作,但是当时自己没有写辞职申请,只是口头提出,不能算作离职。本人写辞职报告的时间为2008年2月,所以劳动关系应该延续到2008年2月。
案件评析
不管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只要离职后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双方的劳动关系就不存在,而不应是以递交辞职申请日期为离职时间;而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履行劳动义务没有发生劳动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因此王某2007年9月10日以后与该公司已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要求补缴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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