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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将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退休金有影响
2016-08-15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今年5月1日,本届政府再一次降低社保费率的举措正式启动。此轮阶段性降费完成之后,中国五项社会保险总费率由39.25%降至37.75%,与2014年前相比,社保总费率降低幅度约为8.5%。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老百姓退休后的养老钱会不会减少?

  养老保险费率全国普降

  国务院将降低养老保险缴费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二是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

  本报查阅《中国社会保障年度发展报告2014》(下称“报告”)发现,根据2014年的数据,国务院此次阶段性降低养老费率的范围覆盖到全国所有的省份。根据2014年的数据,全国各省份只有黑龙江的备付月数少于9个月,而黑龙江的养老费率为22%,即使该省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收不抵支,仍然需要再降低2个百分点。

  20%是我国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的法定费率,有一些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地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个别东部省市费率经过国务院特批企业缴费可以高于20%。今年5月1日以后,为数不多的高于20%的省份将统一降到20%。

  报告显示,除了黑龙江备付月数(3.5个月)少于9个月之外,吉林(9.8个月)、陕西(9.8个月)、天津(9.2个月)的备付月数也只是略高于9个月,这说明这三个省份基金的收支状况并不乐观。

  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影响吗?

  五险中只有养老保险涉及到发放的问题。根据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的规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在统筹账户中累计,来自企业缴费。发放的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 年发给1%。由此可见,发放的多少与企业的缴存比例没有直接关联。因此,降低企业的社保缴存比例不会影响到个人退休后基础养老金的领取金额。

  另外,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缴费部分累计而成。发放的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由于储存额与个人缴存比例直接相关,因此,如果个人缴存比例下调,那么当期领取的工资会增多,但也就意味着退休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会减少。

  社保缴存比例下调了多少?

  社保缴费比例下调实际上是从去年开始的。2015年,全国社保缴存比例合计下调了1.75个百分点,这是自社保制度设立以来全国范围内的首次调降。

  2015年社保缴存比例下调了两次,一次是2015年3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从原来的3%调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二是 2015年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从原来的1%调降至0.75%。两次合计共下调了1.75个百分点。但是,缴存比例最高的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 8%)直到现在才宣布下调,医疗保险(单位6-10%,个人2%)则一直没有下调。

  部分省市为降低企业成本,下调社保费率的力度更大。上海、厦门、杭州的费率下调还涉及了养老和医疗保险。江苏、甘肃、天津、重庆针对困难企业的政策力度更大,除了更大幅度地下调费率外,还允许养老保险甚至全部五险可暂缓半年或一年缴纳。

  个人待遇不会降

  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老百姓退休后的养老钱会不会减少?据了解,根据现行的计发办法,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工资和缴费年限决定,和企业的缴费比例没有关系。“企业每个月的20%缴费是计入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不交叉。”房连泉介绍,降低企业缴费会造成养老基金统筹账户的收入减少,财政的压力加大。

  那么问题来了,养老基金统筹账户少了,是否会导致养老金发不出来?对此,省内一社保经办部门相关人员表示,《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养老保险由财政兜底,降低比例会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支撑能力,但由于政府财政兜底,因此不会造成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房连泉表示,东部沿海省份外来务工人口多,筹资基数高,养老基金账户结余相对乐观。为企业减负来降低社保缴费比例固然可以激发企业活力,但各级财政都被裹挟进去,未来会是沉重的负担。因此,如何能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收,还能降低财政支付压力,才是需要长远考虑的问题。

  以下为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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