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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可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费用
2021-04-23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医疗保险是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职工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近日,国办发文,职工医保可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费用。下文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职工医保可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费用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22日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强化对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严肃查处“挂床”住院、诱导住院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加快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建设,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职工医保可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费用

  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

  2、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

  (1)职工年龄在35岁(含3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1%计入;

  (2)职工年龄在35岁以上至45岁(含45岁)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4%计入;

  (3)职工年龄在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1.7%计入

  (4)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下的,按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4.8%计入;

  (5)退休人员年龄在70岁以上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5.1%计入。

  没有上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没有本年度月平均退休费的,以当月退休费作为划入基数。

  退休费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以80%作为划入基数。医保分为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比例是6%,个人缴纳的比例是2%。假如你的工资是1万元,那么你自己需要缴纳10000×2%=200元,而你的单位需要给你缴纳600元。

  基本医保由个人账户基金和统筹基金组成,其中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用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内,主要用于支付小额和门诊医疗费用。单位缴纳的医保费用中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的用于建立统筹基金,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大额和住院医疗费用。职工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比例为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8%。

  三、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确定

  1、用人单位:企业单位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按当月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与编外职工工资总额之和的10%缴纳职工医保费。

  2、在职职工:按其个人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省平工资确定。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省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11%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的标准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就是劳动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职工医保可支付家庭成员在定点医院费用”的详细内容,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安排,科学决策,在2021年12月底前出台实施办法,指导各统筹地区推进落实,可设置3年左右的过渡期,逐步实现改革目标。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平稳过渡,已经开展相关工作的要进一步规范政策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积极稳妥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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