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网-行业领先的法律服务网,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
热门城市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重庆 郑州 天津 武汉 杭州 南京 苏州 沈阳 成都 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兰州 福州 佛山 青岛 惠州 无锡 温州 南通 中山 珠海 镇江 嘉兴 长沙 长春 成都 常州 广州 贵阳 昆明 上海 深圳 泉州 石家庄 呼和浩特 西安 厦门 东莞 大连 乌鲁木齐 哈尔滨 合肥 湖州 南京 南昌 南宁 宁波 天津 太原 扬州 烟台 银川
我的位置:劳动法律网 > 劳动保险 > 医疗保险 > 正文
医疗期应续延劳动合同
2011-09-30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案例简介]

  陈某系某公司职工,于2007年10月到该公司工作。陈某在2008年3月10日在工作中感觉不适,当天请假并于第二天到医院看病。公司让其休息一段时间再说。陈某于4月8日将检查结果交到单位,但该公司经理说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3月11日到期。陈某认为其在医疗期,应享受病假工资,故请求支付其病假工资1362.40元。陈某提供了看病以来的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予以佐证。该公司提供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合同期限自2007年11月12日至2008年3月11日止,并主张已提前通知陈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也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的手续。陈某对《劳动合同》不予认可,称签字并非是其本人签字。

  [裁决]

  某公司支付陈某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1362.40元。

  [案例评析]

  陈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签字,故本委对《劳动合同》予以采信。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患病并有病假条应享有医疗期。在陈某病情未确诊前某公司不能与陈某终止劳动合同,在其病情确诊后并有病假条的情况下,应给予其医疗期,并续延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陈某提供了病假条和诊断证明书。因此,陈某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08年3月11日至2008年5月21日期间病假工资1362.40元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延伸阅读:劳动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

更多劳动法内容尽在劳动法律网http://www.laodong66.com

 

无需注册 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