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医疗发票原件能要求医疗保险赔付吗
核心内容:遗失了医疗发票原件,还能要求医疗保险赔付吗?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案例进行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郑某某,原系兴宾区迁江镇社区居民。2009年至今一直购买新农合医疗保险。2013年3月,郑某某在广西区龙潭医院被诊断患有肺结核瘤,在花费医药费用7000多元后转到柳州市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又花费医药费用约32000元。
一个月后,郑某某病情转好并出院,来到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来宾市兴宾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慢性病证明卡》,并根据相关新农合保险规定申报医疗保险金赔付。整理好材料后,郑某某委托熟人代其办理医疗保险。在此过程中,熟人称已经把所以材料交给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而该中心工作人员坚称从未收到郑某某的医疗保险金赔付申报原件材料。郑某某认为该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遗失了自己的病历资料和缴费发票原件,无奈之下,只得将病历资料和缴费发票复印件拿到两家曾就诊的医院加盖公章,但新农合管理中心仍然拒绝了郑某某的医疗保险金赔付。
郑某某认为新农合管理中心已经构成合同违约,遂把新农合管理中心告上法庭,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新农合管理中心承担保险责任费,支付其27238元(花费医药费用38977元的70%)医疗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
经过庭审,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判决,驳回郑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本案中郑某某丢失病历资料和缴费发票原件,此后虽找院方开具了证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财政部卫农卫发(201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规定:严格票据审核,必须使用就诊票据原件报销。根据国家对新农合管理规定,为了防止骗套取新农合基金,参与患者在报销住院费用时,必须出示原始发票,否则将不予报销。
郑某某认为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丢失自己的原件材料,根据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案件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时,由负责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郑某某无法举证新农合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把他的病历资料和缴费发票原件丢失,所以法律后果应当由郑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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