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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
2017-08-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员工与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后,应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其中一个条款就是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后,可以双方协商一致续签。那么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者疏于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的,有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两种情形:

  1、若单位不续签,有经济补偿

  2、若个人不续签,要看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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