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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
2017-08-29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不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方面、法律地位方面、社会保障方面、救济方式方面以及适用法律方面,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

  (三)两者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主要区别主要有五个方面:

  1、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中接受劳动的一方须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须为自然人。

  劳务合同的主体无限制(可双方为单位、自然人;亦可一方为单位,一方为自然人)。

  2、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属于隶属关系,雇员成为雇主的成员,须遵守雇主的规章制度,具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劳务关系中一方无须成为另一方的成员,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3、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务关系中无此法定义务。

  4、提供劳务一方遭受人身损害的救济不同

  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或人事制度或侵权责任(都是无过错责任)。

  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承担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

  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5、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系前置程序)。

  劳务关系:《民法通则》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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