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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
2017-09-26作者:未知来源:劳动法律网

  没签劳动合同怎么认定劳动关系?2014年2月5日,许某通过网上招聘方式至某运输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运输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等。许某的工资由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某发放,后许某离开该运输公司。2014年8月19日,许某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经济赔偿。仲裁裁决书出具后,双方均不服,均提起诉讼。

  许某称因公司运输业务需要,原告经常通宵驾驶车辆运送货物,运输公司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9月,被告责令原告上交车辆钥匙以及相关证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因此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运输公司非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经济损失。

  某运输公司称,事实上其公司从未招录过许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某运输公司主张虽许某驾驶的运输车辆仍登记在其公司名下,但实际已转让给案外人马某,许某系受马某雇佣,法定代表人袁某向许某发放工资的行为系受马某的委托代为发放。许某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公司从未安排过许某的工作,亦不存在对其进行管理的事实。为此,某运输公司提供其与马某的车辆转让协议书,马某本人也到庭陈述:其从某运输公司处买了8辆车从事运输业务,并且签订了转让协议,因需要驾驶员,就雇佣了许某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的报酬作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并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之间形成人身依附关系。

  许某为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其驾驶的机动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运输公司主张该车辆已经出售给马某,但未能提供相关机动车辆变更登记等证据佐证,而机动车辆所有权的变更系以登记过户作为标志,虽然马某对车辆的买卖事实予以认可,但鉴于该证明与机动车辆登记书证相比,证据效力较低,因此法院对某运输公司主张的车辆所有权转移的事实不予认定。

  许某驾驶某运输公司提供的车辆进行运营,而所有权人对车辆运营与机动车辆的驾驶人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应认定某运输公司对许某行使管理行为,而且该运输公司实际发放许某的工资,因此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建立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终,法院认定某运输公司未与许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许某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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