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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保密事项
2010-04-29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1.《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东升铸造厂与王辉签订的新铸模工艺保密协定即属于竞业限制约定性质。

     2.《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谓违反,是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当事人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行为。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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